我开学初3不想读书老师不给怎么办

时间:2024-02-16 作者:台州律师

法律分析:不给学生上课,当然是违法行为。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。老师的义务就是教育学生。作为国家公民的适龄儿童、少年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,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教育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老师没这个权利,对于学生没完成作业老师可批评教育,不能不让其报名,可向相关教育部门投诉。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,应当为人师表,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,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法律分析:老师没这个权利,对于学生没完成作业老师可批评教育,不能不让其报名,可向相关教育部门投诉。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,应当为人师表,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,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1side.cn/276425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下一篇:暂无
友情链接: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天津律师 吉林市律师 黄山律师 孝感律师 镇江律师 茂名律师 绵阳律师 六盘水律师 铜川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瓯海律师 泰顺律师 嵊州律师 杭州公司法律师 濂溪区律师 马鞍山花山区律师 马鞍山当涂县律师 池州青阳县律师 重庆万州区律师 北流市律师 桐乡市律师 固始县律师 单县律师 汝州市律师 项城市律师 重庆江北区律师 六安律师 台山市律师 庐江县律师